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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安镇电子商务产业园区认定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引导长安镇电子商务产业向规模化、标准化、集群化、规范化方向发展,优化电子商务产业布局,提高产业发展水平,根据《东莞市进一步加快电子商务发展实施意见》(东府〔2014〕111号)、《长安镇推动电子商务发展资助奖励试行办法》(长府〔2016〕14号)的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电子商务产业园(下称电商产业园)是指集聚一定数量的电子商务企业,具有一定的产业规模,并具有专门的服务机构和公共服务平台,能够提供相应的基础设施保障和公共服务的综合服务平台。电商产业园按照经营规模、产业特点分为综合性电商产业园和特色电商产业园。其表现形式可以为园区、商务楼宇等。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电子商务企业(下称电商企业),是指在长安镇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财务健全,从事电子商务运营、应用及专业配套服务的企业和相关机构。包括电子商务平台运营企业、电子商务应用企业和以为电子商务企业提供网站建设、技术支持、运营服务等为主营业务的电子商务服务企业、电子商务支撑企业等。


第二章 申报和认定

第四条  电子商务产业园的认定标准

(一)综合性电商产业园。在长安镇注册,总体建筑面积应大于1万平方米,其中电子商务及相关企业入驻面积应不低于园区总建筑面积的50%。平台内纳税申报电商企业数不少于30家,并具有专门的服务机构、服务平台和人员,能有效开展园区的建设、招商、管理、展示、运营和行业统计的综合性服务平台。

(二)特色电商产业园。在长安镇注册,实际使用面积不少于5000平方米,平台内纳税申报电商企业数不少于10家,专业从事某一类产品的销售且该类产品的销售额占该产业园销售总额的70%以上,配备有专职园区工作人员,并能有效开展园区的建设、招商、管理、运营和行业统计的特色服务平台。

第五条  经企业申请,由镇商务局组织认定。电商产业园认定须提供以下材料:

(一)长安镇电子商务产业园区认定申请表(附件1);

(二)园区的银行开户许可证、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房屋租赁合同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三)园区所有企业清单和电子商务企业清单(附件2)、营业执照复印件及纳入统计的相关证明;

(四)园区入驻企业使用或租用面积清单(附件3)、租赁合同复印件,以及园区的项目策划书、规划方案、招商方案;

(五)园区开给入驻企业的发票,要提供最近的最少三个月的发票复印件;

(六)提供有实际交易内容的跟企业名一致的网店截图,如果入驻企业营业执照上的经营范围有电商或者网上销售等相关内容则不需提供网店截图;

(七)申报承诺书(附件4)

(八)反映园区情况的其他资料。

第六条 评审。电子商务产业园的认定由长安镇商务局组织进行评审,并将评审结果报送长安镇电子商务领导小组。

第七条 公示。对审定通过的电商产业园在长安镇商务局网站上进行为期7天的公示,公示无异议的镇商务局发文公布,有效期三年。

第八条 此次电子商务园区认定作为政策扶持的重要依据。在此基础上,将择优向上推荐为市级、省级、国家级示范园区。


第三章 监督与管理

第九条 电商产业园如发生法人、地址等事项变更的,应在变更后一个月内向镇商务局进行备案。

第十条 电子商务产业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认定资格:

(一)申报材料中存在虚假信息的;

(二)发生偷税漏税、销售假冒伪劣产品、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严重侵害知识产权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

(三)不按本办法有关规定,定期向主管部门提供相关资料,园区内50%以上企业未按规定报送统计数据,屡催未果的;

(四)未落实信息网络安全保护措施,造成重大网络安全事故的;

(五)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等依法应予以撤销的;

被撤销资格的单位和法人,自撤销之日起3年内不得再申请电商产业园。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长安镇推动电子商务产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长安镇人民政府商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有效期三年。实施期间,东莞市长安镇人民政府商务局可根据实际情况对本办法进行修订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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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 2018-05-02 16:01:29 【回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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