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人民政府日前印发《东莞市促进企业开拓境内外市场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在促进企业开拓境内外市场方面设置专项资金。由市财政安排用于:
1、支持企业投保短期出口信用保险
2、鼓励企业自行或组团参加指定的境内外展览会
3、扶持重点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发展
4、支持贸易摩擦应对研究和公共服务项目等方面工作
例如,对向保险公司投保短期出口信用保险种类的企业,每家企业每年累计最高支持50万元。对参加《境内外贸易型展会推荐目录》和经市商务局备案同意的展览会的企业,每家企业同一展会最高支持额不超过10万元。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对比上年全年企业主营业务增量部分,按1‰比例给予奖励,每年最高支持不超过300万元。
东莞市促进企业开拓境内外市场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摘要
资助对象
专项资金资助对象须是在我市办理工商税务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在我市税务部门纳税的企业,以及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其他机构。
资助条件
一、对向保险公司投保短期出口信用保险种类的企业(当年发生的保险费以一个项目申报),分别予以支持:
(一)按企业实缴保险费(“新兴市场政治及订单风险项目”和“小微企业专项”项目除外)的20%给予支持,总额不超过企业的实缴保险费,每家企业每年累计最高支持50万元。
(二)对出口企业投保购买“新兴市场政治及订单风险项目”和“小微企业专项”项目的保险费,由市财政按保险费的10%给予支持,并由保险公司垫付和向市商务局提出资金申请,企业无须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