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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行办法》的通知 

长安镇推动电子商务发展资助奖励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关于加快推动我市电子商务发展的实施意见》(东府办〔2013〕121号)、《东莞市创建国家电子商务示范城市实施方案》(东府办〔2015〕42号)的精神,为引导长安镇电子商务集聚发展,完善电子商务产业链,优化电子商务发展环境,推进长安镇电子商务实现跨越式发展,加快产业转型升级,结合我镇电子商务发展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设立“长安镇促进电子商务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由长安镇财政连续3年,每年预算安排3000万元专项资金额度用于扶持电子商务发展。资金管理和使用遵循专款专用原则。对纳入市“一事一议”的重大项目,经镇委、镇政府研究批准后另行安排专项资金支持。 
第三条 专项资金是指由镇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扶持电子商务发展的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支持电子商务产业园区建设、电子商务示范企业发展、电子商务综合服务平台建设和电子商务企业投融资等,以促进产业提升、扩大应用、优化支撑保障等方面,营造我镇良好的电子商务业态环境。 
第二章 管理机构与职责分工 
第四条 长安镇推进电子商务发展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统筹长安镇电子商务发展有关工作,并对重大事项进行决策,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长安镇商务局。 
第五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有关园区的认定,专项资金受理申请、初审、提出审核意见等具体实施工作。 
第三章 项目认定基本条件 
第六条 申请本办法奖励项目,企业应符合以下资格条件: 
(一)申请企业必须是在长安镇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从事电子商务或电子商务相关活动的企业; 
(二)申请企业必须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 
(三)申请企业近3年来无违法违规纪录以及无涉及重大法律纠纷; 
(四)申请企业需提交由法人代表签名的材料真实性承诺函,对弄虚作假的应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第七条 本办法所称长安镇电子商务企业是指在长安镇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财务健全、从事电子商务运营、应用及专业配套服务的企业和相关机构,以及开展电子商务活动的传统生产型企业。 
第八条 本办法所称长安镇电子商务园区是指经领导小组认定的电子商务产业园区。认定标准为: 
(一)园区主办方或运营机构在长安镇办理工商登记注册、税务登记,且正常运营一年以上的; 
(二)园区总建筑面积10000平方米以上(不含仓储面积),租赁期限不少于8年,具有良好的电子商务配套设施; 
(三)园区进驻的电子商务相关企业(含第三方服务企业)实际经营面积占园区总经营面积60%以上;园区内从事电子商务活动的企业注册数量达30家以上且占同期入驻园区企业总数比例的60%以上; 
第四章 奖励对象和额度 
第九条 本办法的奖励对象为经领导小组认定的长安镇电子商务园区及运营机构,以及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从事电子商务相关企业或个人。 
第十条 本办法奖励分为五类:电子商务产业园区类奖励、电子商务企业奖励、电子商务协会资助、电子商务产业带建设资助和电子商务配套体系奖励及其他。 
第十一条 电子商务产业园区类奖励: 
(一)电子商务园具备统一物业管理、运营机构、电子商务企业运营所需的配套服务设施,园区吸纳从事电子商务活动的(含第三方服务企业)企业超过30家,电子商务企业入驻面积占出租面积60%(含)以上的电子商务园区的经营主办主体,经审核评定的,以每平方米100元的标准,按入驻电子商务企业实际租用面积计算,给予园区主办方一次性最高100万元的奖励。该类目年奖励金额不超过200万元。 
(二)大型专业市场设置2000平方米以上场地作为电商企业和配套服务专用场地,统一物业管理,具备电子商务企业运营所需的配套服务设施,场内注册电子商务企业超过10家,电子商务企业入驻面积占出租面积60%(含)以上的,经审核评定的,以每平方米100元的标准,按入驻电子商务企业实际租用面积计算,给予园区主办方一次性最高30万元的奖励。该类目年奖励金额不超过30万元。 
(三)核心园区引进的电商运营服务中心、电商产品体验中心、网络电商孵化中心、电商品牌孵化中心、智能仓储物流中心和综合配套服务中心等功能配套中心,符合条件的,给予投资运营方补贴,补贴标准为投资建设费用的50%,每个功能中心最高补贴50万元。该类目年补贴金额不超过300万元。 
(四)对配套功能完善的核心园区,经审核评定按园区每年累计投入的建设资金予以全额贴息资助,该类目年资助金额总额不超过50万元。 
(五)对引进经省、市专家评定的知名电子商务企业、电子商务平台、物流企业及优质第三方服务企业,其注册资金或净资产1000万元及以上,上年度营业收入5000万元及以上的园区,每引进一家,给予园区举办经营方15万元奖励。该类目年奖励金额不超过30万元。 
第十二条 电子商务企业奖励: 
(一)传统制造企业自建电子商务平台,组建电子商务业务部门、团队进行电子商务活动,开展品牌产品网上销售,上线后正常运营满1年,年应税营业收入达2000万元或以上的,经领导小组评定予以平台投资奖励。对主办企业(单位)按自建电商平台项目投入额的50%给予一次性奖励。该类目年奖励金额不超过200万元。 
(二)传统制造企业与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签订年度服务协议开展品牌推广、商品或服务销售等业务活动,上线后正常运营满1年,年应税营业收入达1000万元或以上,且支付给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服务费(含平台会员费、平台租用费、技术服务年费、交易佣金、广告推广费)合计超过3000元(含)以上的,经领导小组评定予以服务费补贴。每家企业每年最多享受3家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年度服务费补贴,补贴比例不超过其实际缴纳年度服务费总额的50%,每家企业每年最高补贴5万元。该类目年补贴金额不超过75万元。 
(三)电子商务企业,包括百货、零售、超市、专业市场、商业特色街等,通过自建电子商务交易平台或加入第三方平台开展网络销售,年应税营业收入达3000万元或以上的,经领导小组评定的,给予一次性最高5万元的奖励。该类目年奖励金额不超过40万元。 
(四)在长安镇设立企业总部,注册资金或净资产1000万元及以上,上年度营业收入5000万元及以上的电子商务企业,经省、市专家评定为知名电子商务企业的,给予一次性最高200万元的奖励。该类目年奖励金额不超过200万元。 
(五)入驻电子商务园区,正常运营满1年或以上的,企业管理规范,财务管理规范健全,年应税营业收入不少于100万元的电子商务运营企业、专业配套服务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和相关行业组织可以享受如下运营租金补贴,该类目年补贴金额不超过300万元。 
1.对入驻电子商务园区的电子商务运营企业及专业配套服务企业,给予1000平方米以内办公用房第一年房租最高50%、第二年房租最高30%、第三年房租最高20%的租金补贴。 
2.对入驻电子商务园区的电子商务公共服务平台项目,前三年给予每年1000平方米以内最高50%的租金补贴。 
3.对入驻电子商务园区的电子商务相关行业组织,前三年给予每年100平方米以内最高50%的租金补贴。 
(六)对园区运营企业自建电子商务平台上线后正常运营满一年,年应税营业收入达1000万元或以上的,经领导小组审核评定对主办企业(单位)按自建电商平台项目投入额的50%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30万元。该类目年奖励金额不超过30万元。 
(七)对入驻电子商务园区的优秀的物流服务企业,经领导小组评定的,按其在电子商务园区实际年交付租金额的15%进行补贴,每年每家补贴金额最高3万元。该类目年补贴金额不超过15万元。 
(八)对参加或承办相关部门认定可补贴的展会、电子商务对接业务活动的电商企业给予费用资助。按企业实际发生的展位费、会务费扣减省、市补贴部分后的余额进行资助。该类目年资助金额不超过100万元。 
(九)对进驻园区并通过集群注册方式注册的企业,予以两年的托管费用补贴,第一年按80%补贴,第二年按50%补贴,每个企业每年最高补贴2000元。该类目年补贴金额不超过5万元。 
(十)对创建自主品牌,具有一定知名度,开展产品网上销售,上线后正常运营满一年的电子商务企业,经审核评定给予一次性最高1万元奖励。该类目年奖励金额总额不超过10万元。 
第十三条 电子商务协会资助: 
每年对长安电子商务协会资助180万元,主要用于协会日常运营,开展的各类免费电子商务知识培训、业务技能培训;组织策划电子商务业务技能大赛;开展电子商务项目宣传策划推广活动;组织开展电子商务行业经验交流、论坛、沙龙、业务拓展服务对接等活动,特别是与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如阿里巴巴、中国制造、大龙网、敦煌网、环球资源等)进行电子商务业务活动对接工作。 
第十四条 电子商务产业带建设资助: 
(一)对策划承办推广“长安机械模具”、“长安饰品”、“长安3C电子”等三大“长安电子商务优势产业带”或“长安特色馆”的企业或组织机构,经领导小组评定的,按项目实际策划、推广等费用进行资助,每年对“产业带”项目资助金额不超过450万元。 
(二)对搭建跨境商品展示交易平台,集中展示本地区跨境电子商务企业产品,初步整合重点跨境产业数据包的企业或机构予以最高50万元的资助。该类目年资助金额不超过50万元。 
第十五条 电子商务配套体系奖励及其他: 
(一)电商结算企业法人机构奖励。 
1.已获得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支付业务许可证》,许可从事互联网支付、移动支付、电话支付、数字电视支付等支付业务的电子商务法人企业,从企业在我镇缴纳营业税起计算,持续经营两年以上的给予最高200万元的奖励。该类目年奖励金额不超过200万元。 
2.取得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支付业务许可证》,获准办理互联网支付业务的电子商务法人企业,在我镇设立分支机构,并取得中国人民银行广东省分行许可备案,从分支机构在我镇缴纳营业税起计算,持续经营两年以上的给予最高20万元的奖励。该类目年奖励金额不超过20万元。 
(二)获得国家、广东省、东莞市电子商务示范基地或示范企业称号的电子商务园区或电子商务企业,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同一园区或企业进档升级的,给予两档之间的差额奖励。 
(三)对在长安镇承办“长安好产品”跨境电商产品洽谈会的企业或机构,经领导小组审核,按活动实际策划推广组织费用进行资助。该类目年资助金额不超过50万元。 
(四)会议、活动补贴。在长安镇举办全国性或区域性电商会议、沙龙、展会或论坛的企业或机构,提供有关部门批准文书及活动方案的,按举办活动经费的50%对承办企业或机构给予补贴,该类目年补贴金额不超过30万元。如有影响力较大或层次较高的电商会议、展会或论坛在长安举行,可上报镇政府“一事一议”。 
(五)电商培训机构引进及提升资助。对本地培训学校或机构建设电商培训基地、电商创业基地、电商实训基地等电商人才培养平台,或进驻长安镇的有较大影响力的电商培训机构,给予设备投资额50%一次性资助,资助金额最高30万元。该类目年资助金额不超过30万元。 
(六)应届大学生新设立电子商务服务平台或企业,年应税营业收入达50万元或以上的,经审核评定的,可获一次性最高10万元的创业奖励。该类目年奖励金额不超过50万元。 
    (七)对积极探索电子商务新趋势、新技术、新模式并有显著成效或贡献突出的企业、机构或个人,经领导小组审核,每项最高奖励5000元。该类目年奖励金额不超过3万元。 
(八)对在长安镇举办跨境电子商务创业大赛的企业或机构,能为长安镇培养电子商务技能型人才起到积极推动作用的。经领导小组审核,按活动实际策划推广组织费用进行资助,该类目年资助金额不超过10万元。 
(九)对在长安镇建设及运营“电子商务运营专才实训基地”的企业及机构,能加大我镇电子商务技能型实用人才培养力度的,经领导小组审核,按项目实际策划推广组织费用进行资助,该类目年资助金额不超过30万元。 
(十)对建设面向全镇或具有产业特色的电子商务综合服务平台的主体,每年年初由镇商务局组织申报,经评审认定,择优扶持1-3家综合服务平台,将综合服务平台的建设及开展的公共服务列入当年度电子商务综合服务平台建设项目计划,并拟定每个项目给予奖励的金额。综合服务平台项目在年底通过专家验收,且完成项目绩效目标不低于80%的,按相应完成绩效目标百分比的乘积得出实际奖励金额给予奖励;当综合服务平台在年内完成项目绩效目标低于80%或没有通过专家验收的,则不给予奖励。该类目年奖励金额总额不超过30万元。 
第五章 申请与审批 
  第十六条 本专项资金每年定期组织申报和受理,具体的受理与申报截止时间以当年受理申报通知为准。受理申报通知以正式行文及网上公告等形式发布,符合申报条件的单位均可申报。同一企业每年只限申请同一类别中的一项资助奖励或补贴,符合要求的企业按申请时间的先后顺序资助。 
  第十七条 申请专项资金奖励或补贴的企业,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基本情况资料 
  企业的营业执照或民间组织登记证复印件,若平台类企业还需提供网站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或ICP备案证复印件; 
(二)当年度申报通知要求提供的其它材料。 
上述申报材料能提供原件的必须提供原件,所交复印件需与原件核对无异,无法提供原件的必须在复印件上加盖单位公章。 
  第十八条 申请专项资金奖励或补贴的程序: 
(一)申请企业根据当年申报通知要求,认真填报申报材料。 
(二)申请企业将书面材料加盖单位公章后统一用A4纸一式三份装订成册,连同电子数据报送长安镇商务局电子商务股加具推荐意见,然后报送长安镇商务局进行初审,初审通过后形成审核意见,报领导小组评审。 
(三)评审通过后,由长安镇商务局拟定奖励计划并进行社会公示。 
(四)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下达奖励补贴通知,长安财政分局按奖励补贴计划拨付奖励资金或补贴。 
(五)当年度扶持申请数量和金额超过财政安排的资金预算额度时,将实行择优分配。 
第六章 监督与管理 
  第十九条 申请企业应自觉接受相关部门的项目检查和审计监督,定期提供有关企业统计数据,发现弄虚作假骗取专项资金的,除追回项目资金外,还将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单位及人员责任。 
第二十条 违反规定骗取专项资金的企业,取消其三年内申报镇级财政专项资金的资格,情节严重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一条 专项资金使用必须坚持严格审批,严格管理,获得专项资金的对象要严格落实资金使用管理制度,确保会计资料的真实、合法和完整。 
第二十二条 经批准使用的专项资金,长安财政分局按财政预算资金拨付程序办理拨款手续,并定期会同领导小组组织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和绩效评价。 
第二十三条 专项资金由长安财政分局实行总量把关,具体项目资金可根据实际需要,经领导小组审核同意后,进行适当调配,并报长安财政分局备案。 
第二十四条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及工作人员在项目评审认定和奖励资金管理监督工作中存在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依照有关规定予以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长安镇人民政府商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有效期满后,在有效期内获审批通过的奖励对象,在资格存续期间和奖励期限内继续给予奖励。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有效期至2018年12月31日。实施期间,东莞市长安镇人民政府可根据实际情况对本办法进行修订和调整。 


东莞市长安镇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7月13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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