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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重点品牌展会认定办法》政策解读“一问一答”

前言:会展业是现代服务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创新驱动的“孵化器”,是商贸流通的“加速器”,是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高端枢纽平台,也是城市经济竞争的“制高点”,既有利于推动制造业的转型升级,又有利于推动服务业及其它产业加快发展。为形成东莞品牌展会的梯队效应,夯实会展业的发展基础,加快“华南工业展览之都”的建设,根据《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会展业发展实施意见》(东府办〔2015〕100号)精神,结合东莞实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出台了《东莞市重点品牌展会认定办法》,明确规定了重点品牌展会的认定范围、认定条件、认定程序、评分标准和扶持政策等具体事项。为方便办展主体申报,现以“一问一答”方式进行解读。

1、对于《东莞市重点会展项目认定办法》,《东莞市重点品牌展会认定办法》主要在哪些方面进行了修订?

答:《东莞市重点会展项目认定办法》于2015年12月31日有效期届满,为保持政策的延续性,加快培育发展品牌展会,夯实会展业发展基础,升级“华南工业展览之都”建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修订出台了《东莞市重点品牌展会认定办法》(以下简称新《认定办法》)。主要修订情况如下:

(1)加强整合力度。为更好地适应我市会展业的发展需要,加强会展资源的整合力度,在新《认定办法》中,将原“十大展会”和“成长型展会”进行整合,统称为“重点品牌展会”,并按申报项目数量1:1.5的比例,每年最多认定10个(由市级或以上人民政府主办、市财政有出资支持举办的展会不纳入该指标),以集中资源给予重点培育。

(2)简化认定条件。为提高办展主体申报的积极性,在新《认定办法》中,按照“就低不就高”的原则,调整准入门槛,将可操作性强的指标和必要条件保留和整合,从原8个条件简化为5个条件。同时,为提高申报的广泛性和公平性,真正体现我市品牌展会实力和质量,在新《认定办法》中,不再要求办展主体必须在我市依法登记注册和办理税务登记。

(3)优化认定程序。新《认定办法》依然沿用原来的认定流程,但在具体操作上,作出了三点优化:一是突出镇街、园区商务部门(会展办)和市会议展览业协会作用,项目申报必须经过所属镇街、园区商务部门(会展办)或市会议展览业协会备案和初审,以加强镇街、协会对会展业的重视和指导。二是优化申报材料,对与评分标准不相关的资料(如原来要求提交的会刊、参展商手册等)不再要求提交,并更加突出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公平性,如采购商、观众信息登记数据汇总结果需由第三方专业机构出具,回头参展商名单需提供参展合同或申请表复印件等。三是优化审核流程,在新《认定办法》中,市商务局不再对申报项目实绩评分和排序,只对申报材料的完整性和是否符合认定条件进行复审,由专家按评分标准进行评分和排序,更加凸显认定的公平性和专业性。

(4)加强扶持导向性。新《认定办法》更好地体现了我市重点品牌展会的扶持导向性,一是更加突出展会规模分值的比重,以鼓励我市品牌展会不断做大规模,不断提高展会影响力。二是弱化政府冠名分值的比重,在评分标准中,不再将政府机关冠名作为得分项。三是更加注重展会专业化和国际化,如在评分标准中,增加境外参展商比例得分项,引导展会在专业展馆举办,鼓励引进知识产权保护和质量监督机构进驻展会现场等。

2、申报东莞市重点品牌展会,应如何备案?

答:按照有关规定,申报单位须在展览会举办前一个月进行网上和纸质备案,即登陆东莞市商务局专项资金申报管理系统(http://121.10.6.221/zxzj)进行网上备案,纸质材料须在展览会举办前一个月经所属镇街、园区商务局部门(会展办)或市会议展览业协会报市商务局备案,市属单位可直接报市商务局备案。未经备案,不具备申报资格。

3、获得市政府认定的重点品牌展会,有什么财政支持?

答:根据《东莞市促进会展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精神,对获得市政府认定的重点品牌展会,每个项目奖励100万元(市财政出资支持举办的展览会除外,但对于“政府办会、企业办展”等创新模式的重点品牌展会,视同市场化办展给予同等待遇)。



发布日期: 2017-11-20 10:31:52 【回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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